一、建国初期

1950年7月2日,中央民族访问团西南访问团在团长刘格平,副团长费孝通、夏康农的率领下,离京赴西南地区访问。西南访问团由120余人组成,分3个分团,历时7个月,访问了云南、西藏、四川、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其中,费孝通副团长在贵州访问考察了革家人。费孝通先生1951年2月在“关于贵州少数民族情况及民族工作报告(附件十三)”——“仡兜族”中,全文共965个字,出现“仡兜族”4处、“革族”13处。

1951年1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的《中国少数民族简表(补充本)》中,写为“仡兜(族)”,排于已承认的54个民族中的第44位,位于仡佬族之后、瑶族之前。

二、1965年的识别

1965年3月下旬至7月下旬,贵州省民委党组抽调龙明耀、吴锦、张正东、李孚同、杨通于、潘国蕃、李爱华、花爱良、吴景秋等9人组成民族识别工作组到黔东南调查革兜社会历史情况,为识别革兜民族成份提供科学依据。工作组于1965年8月20日形成了《关于调查革兜民族成份的汇报》材料,该汇报材料提出了两种看法:第一种——“认为革兜可能是一种单独民族”;第二种——“认为革兜可能是苗族的一个支系”。1966年4月,张正东、潘国蕃、龙明耀、唐九如等4人再次到黄平县,住在重兴公社新中大队(现望坝村)蹲点作补充调查,计划在1966年下半年写出《革兜民族成份问题调查报告》,后因文化大革命开始,龙明耀、张正东、唐九如3人接到省民委领导电话通知,从新中大队赶回贵阳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革家人的识别工作被迫停止。

三、1981年至1982年的识别

1981年10月至1982年,根据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黄平县从县、区、社抽调民族干部7人(其中革家5人、苗族2人),并邀请了省直机关革家干部4人参加,组成黄平县民族识别工作调查组,具体负责革家的识别调查,省民族识别办语言组也全力帮助进行革语的调查;有革家识别任务的凯里、关岭等县,也抽调干部,配合识别组开展工作。调查结束后,形成了《关于革家民族识别情况的综合报告》,黄平、凯里两县分别组织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县政协“四个班子”听取了汇报,一致认定革家为单一民族——革族。黄平、凯里两县人民政府分别以《关于请求认定革家民族成份的报告》、《关于请求认定革家为单一民族的报告》上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州政府核定并建议转报省和国务院批示。

四、1986年2月的“识别”

1986年2月1日,下发《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字<14>号),没有任何识别程序,以文件颁发的形式将革家人的民族身份改变为“苗族(革家)”。

五、1986年4月,贵州省内对革家人身份的认定

1986年4月30日,省委常委办公会明确“凡已经按少数民族对待的仍按少数民族对待,填写民族成份时原来怎么填写仍然怎么填写”(【1986】29号常委办公会议纪要),临时解决了革家人等未定民族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问题。第一代革家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为“革”(身份证为手写)。

六、2003年,国家层面对革家人身份的认定

2003年8月28日,公安部经商国家民委,下发公安部“关于对贵州省革家人和穿青人居民身份证民族项目内容填写问题的批复”(公治【2003】118号,以下简称:公安部“公治【2003】118号批复”),明确革家人身份证民族项目填写为“革家人”;同时明确“1986年2月1日《公安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86】公治<14>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自即日起修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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